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穀物供應
Ta Fong Flour Mill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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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物供應


台灣進口小麥採購制度之演變

進口小麥採購制度之演變,就其發展過程可概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  美援小麥時期(19561965年)

在此10年期間小麥之進口,係由美國政府依據其援外法案(PL480)向美國小麥出口商洽購小麥援助我國。我政府再將此美援小麥平價出售給國內麵粉廠加工使用。政府以所得之價款成立中美基金,再藉由基金之運作,輔導國內農工業之發展。

二、  分組採購時期(19651972年)

美援小麥於1965年終止後,先是由政府責成中央信託局負責向美採購小麥再轉售國內各麵粉廠。繼之於1966年至1972年間,改由麵粉業者分成南部及北部二個採購組合,各自委託中央信託局代辦招標及進口事宜。

南部組由美成、永光、東昇等公司組成以高雄為卸貨港。

北部組由聯華、新生、國豐等公司組成,在基隆港卸貨。

三、  聯合採購時期(19732002年)

政府於1972111日成立糧食平準基金後,為配合該基金之運作,所有小麥之進口於1973年初起改由台灣區麵粉公會統籌辦理,並仍委託中央信託局代辦招標事宜。公會依各會員廠申報之廠能協調出全年進口量,報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後,依「配額」進口(非會員廠或無配額者不得進口)。此即所謂的「協調申報、聯合採購」。採購地區則依1973年所簽署之「中美穀物協定」之精神,限以美國小麥為主,澳洲及加拿大小麥為輔。

在此近三十年之聯合採購時期,由於政府基金政策之保護,各麵粉廠均能享有合理之利潤,在穩定中成長茁壯。

四、  合船分組採購時期(20026月始)

自台灣於2002年元月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基於貿易自由化之精神,糧食平準基金制度亦於當年61日功成身退正式公告廢止。小麥進口配額及輸入許可證管制亦同時取消。任何貿易商均得自由向世界各地進口小麥或麵粉(大陸地區除外)。聯合採購時代因而正式走入歷史。

在市場自由競爭的壓力下,業者正式進入戰國時期。但為節省海運費成本,各廠商間雖競爭又不得不合船分組並報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後,自行選擇不同之採購時機。

20022004年間,由於某些麵粉廠間理念之差異,合船採購之組合曾數度合而分,分後又合。目前2004年共分為二大採購組合。其中一組由南部統一公司及北部聯華公司等共九家麵粉廠組成,以高雄及台中兩港卸貨。另一組由幅懋、嘉新等20家公司組成以台中為卸貨港。

經由多年經驗之累積,業者的採購人員對於國際穀物之交易條件及市場資訊之取得均已突飛猛進。另為節省代辦機構之手續費,業者已於2003年起陸續停止以往一向由中央信託局所代辦之招標業務,改由各組自行辦理公開招標後,委請公會代辦後續進口事宜。


小麥之採購方式

小麥之採購,可分為私下議價及公開招標二種方式。前者僅限加拿大及澳洲小麥之採購,係由公會直接與各該國小麥局進行議價後,委由中央信託局代辦後續進口事宜。由於業者對於該兩國之小麥在加工使用上經常不適應,故進口量非常有限,平均約佔全年進口量之5%左右。至於美國小麥進口一向全部以公開招標為之。此種方式有下列之優點:

一、  透過競標的結果,買方能獲得相對合理之市場價格。

二、  透過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規定,買方權益較有保障。實施至今,未曾發生任何一件違約事件。

三、  因係公開招標,故市場資訊透明,對於市場進口秩序有一定程度的幫助,避免因惡性競爭而造成供過於求的狀況。


小麥供應商之資格限制

197371日第一次「中美三年穀物協定」簽署之前,業者對於供應商之國籍並無特殊之限制,舉凡符合招標條件之外商公司均得自行或透過代理商參與美國小麥之投標。在此時期,日本各大商社如三菱、三井等公司之市佔率反而較美商公司為高。惟自「中美穀物協定」簽署之後,所有美國小麥之採購限定由曾參與簽署該協定之美國供應商方得參與投標。該協定自197371日起至1991630日止,共分四次簽署,前後歷時18年。三菱、三井及丸紅等日商公司不甘坐失台灣市場之商機,均紛紛設法在美透過合作投資等方式,搖身成為美商公司並隨後陸續參與每五年簽署一次之中美穀物協定,因而得以參加競標。

市場自由化後,基於小麥品質穩定以及供應商信用度之考量,進口小麥仍以美麥為主。且仍然限定由買方指定之供應商參與投標。經由多年之競爭淘汰或併購,如今實際經常參與競標之供應商已由原先10餘家減為目前的7家。


進口小麥之船運

除了部分澳洲及加拿大小麥由賣方負責租船交運外,所有由美國進口之小麥幾乎百分之百由麵粉業者自行向本國之輪船公司租船承運。其最主要原因係為配合政府「國貨國運」之政策。

該政策規定所有大宗穀物進口皆應由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之船隊(俗稱國輪)優先承運。無適當國輪時方得由懸掛外國旗之所謂「權宜輪」承運(共產國家除外)。在1970年代至1995年期間參與小麥船運業務之國輪公司較知名者有陽明海運公司、台灣航運公司、益利輪船公司、及1990年後加入之國航船務公司等。該等公司均係透過交通部所督導之「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與麵粉公會接洽船期及運費報價等事宜。

1970年之前,業者所洽租之船隻多為一萬五仟噸級之小型散裝貨輪(SMALL SIZE VESSEL)。自1970年至2000年期間則改租二萬五仟噸至三萬三仟噸級之小型袖珍貨輪(HANDY SIZE VESSEL)。後因該型船隻因船齡逾齡問題陸續被淘汰。為節省運費成本,業者自2001年起開始租用較符合經濟效益之四萬至五萬噸級之大型袖珍散裝貨輪(HANDYMAX SIZE VESSEL)。

「國貨國運」政策於1988年宣佈廢止後,業者仍秉持傳統將所有小麥交予國輪公司承運。惟益利輪船公司與國航公司均先後因故結束營運,而陽明公司及台航公司也因無業者所需之船隻而陸續退出小麥船運業務。

如今經常參與小麥運價競標之國內船務公司有新健海運公司、信友航運公司及海瀧船務公司等。該三家船公司其實本身並未擁有任何四萬至五萬噸級之大型袖珍輪,而是代理外輪公司(韓國船東居多)參與運價競標,或自行報價在得標之後俟機於國際海運市場洽租船隻。

公會業者為求有較多之公司能參與運費競價,曾嘗試邀請小麥供應商以FOBC&F兩種條件報價,惟供應商多無意願。究其原因,主要是每船次小麥均有至少三種不同之麥種,必須使用人工隔艙,且裝貨及卸貨之條件及技術均極為複雜,成本風險較難估算。故若非較有經驗之船東,一般均不願輕易承接台灣小麥之運務。在可見的未來,小麥的採購將仍以FOB條件成交再由業者自行租船承運。


小麥招標之邀標書

採購小麥之邀標書(INVITATION-TO-BID)俗稱「標單」。其內容完備與否關係買賣雙方之權益至鉅。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所有小麥供應商均必須遵照中央信託局代業者所製發之英文標單內容參與投標。為簡化開標及決標之流程,標單並嚴格規定供方之報價不得有任何附帶條件。該標單在製發之初期,由於各方經驗不足及時空環境之變化,其內容難免有疏漏或不含時宜之情況,因而買賣雙方及船方時有若干爭議產生。後在公會苗前理事長育秀先生全力主導之下,標單內容曾歷經多次修訂後,爭議始漸減少。

在修訂標單的過程中,值得一提的是「品質覆驗條款」(QUALITY REINSPECTION)。由於美國是全世界穀物出口檢驗制度最完善的國家,幾乎所有向美採購小麥之先進國家均接受美國農業部在裝貨港所出具之品質檢驗報告做為小麥品質之最終依據。但由於我方在小麥抵台後自行取樣化驗之結果,常與美國農業部之檢驗結果有若干落差,以致業者抱怨之聲時起。

公會苗前理事長決定透過適當管道洽請美國民間「杜台檢驗公司DOTY LAB INC.」(現已更名為INTERTEK CALEB BRETT)代為在美覆驗小麥之水份(MOISTURE)、蛋白質(PROTEIN)及粗雜物(DOCKAGE)之含量,以做為日後向供方索賠之依據。此舉在開始之時曾引起美方極強烈之反彈,並認為是對農業部信用挑戰的不友善行為,在1970年代的政治時空環境下可謂是極具勇氣之舉動。由於苗前理事長堅決認為此係一般商業條款,無涉政治,幾經折衝交涉後所有美方供應商終於同意接受此一品質覆驗條款。2006年8月透過美國小麥協會之推薦,改與美國 CII Laboratory Service 簽約作為品質覆驗公司。

該項條款規定,供應商必須將經農業部彌封後之裝船樣品,送交CII公司化驗後出具品質檢驗報告送交買方。供方可先行使用農業部之檢驗報告做為信用狀押匯取款之文件,而品質之最終認定則以農業部及CII公司兩者之報告相互比對後,採用對買方有利之報告逕行向供方索賠。例如合約規定高筋麥蛋白質含量最低為14.5%,若農業部報告為14.4%而CII公司報告為14.3%時,則採用後者之報告做為索賠之依據。反之若農業部為14.3%而CII為14.3%時,則採用前者之報告。

除上述蛋白質含量之規定外,對於粗雜物(DOCKAGE)含量在採購小麥之初期規定為最高1%且必須計入於貨款之內。後因環保因素,降為0.8%,後又於2001年降為最高不得超過0.4%,隨著裝貨碼頭更新設備,2005年再降為最高不得超過0.3%,而其中最重要之變革為規定該粗雜物不但不得計價,而且供方必須依照前述蛋白質覆驗模式負責賠款。此外,在租船之時,亦規定該粗雜物之重量不得計入運價之中,亦即船方只能依小麥之淨重計價。

上述交易條件,在國際小麥及船運交易慣例中可謂獨樹一幟。該項品質覆驗條款實施二十餘年以來,除了增加小麥品質之穩定外,更替麵粉業者經年累月在無形中節省了相當多的成本,苗前理事長居功厥偉。

在中央信託局代辦小麥招標之末期,對於部分標單修訂之內容僅以中文書面通知各小麥供應商在台之代理商,而並無一份完整之英文標單,為避免各代理商因條文翻譯之落差產生任何可能之爭議,在現任許理事長忠明先生指示之下,公會特邀集北中南部業者代表與供應商及船方代表共同會商,集思廣益,將任何可能產生之狀況均列入討論,並詳加規範。經數月之努力後,於2004年7月正式由麵粉公會署名製發一份內容更為完備之英文標單。如今小麥採購雖已分為中部及南北部兩個組合,但各組皆已正式採用此一新的邀標書。由於買賣雙方及船方對於標單內容均有高度的共識,相信對於日後交易的進行應較往日更為順暢。

中國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王純偉先生  提供 Go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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